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 一医疗机构被罚(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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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医疗机构被罚#登上微博热搜。




X射线影像检查是一项广泛开展的放射检查项目。X射线辐射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损害,放射诊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或诊断过程中须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否则可能面临被罚。



近日,浙江舟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放射科有2名受检者正在进行X射线影像检查,现场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随即对开展放射影像检查的放射诊疗人员进行了询问,该名人员当场承认,由于病人较多,防护服穿脱不便,为图操作方便,未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后再进行相应的放射检查。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存在未按规定对进行医疗照射的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少网友表示:检查时没使用过防护用品。





普法课堂

问: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哪些个人防护规定?

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问: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何处罚?

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红星评论:拍X光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为何处罚与公众观感不符?

这次执法看似比较少见,却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因为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四十一条明确,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有受检者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且未得到医务人员的提醒,涉事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一点都不冤。

除此之外,职业病防治法对医用放射线的职业防护也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可以看出,这样的处罚不仅是对患者的保护,也利于放射科医务人员做好职业防护。而现实中,一些医务人员不仅放松了对患者的提醒防护,自身防护可能也做得不到位。

此事引发关注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自己和家人平时做X光影像检查,似乎没有使用过任何防护用品,要不是看到此事根本不知道应该穿。很多人可能感觉这次处罚与日常观感不符。事实上,患者在做胸片等放射性检查时,不知道要穿防护衣且医生也没有提醒,可能已司空见惯。

人们关注和讨论此事,感到很新奇,只能说明,放射诊疗防护措施做得不到位的现象或有普遍性。无论医务人员还是广大患者,都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医务人员应该谨记,别为了图省事,就不提供或放任患者不穿防护服。患者则要履行好群众监督的责任,不仅自己强化防护意识,而且对于医疗机构不提供防护设备或不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等做法,也要做好检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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